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以下简称“甲方”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1电子银行服务:指通过因特网终端、电话、手机等电子设备渠道向社会提供的银行服务,包括信息查询、支付结算、投资理财、个人贷款、缴费等金融服务功能。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微信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自助银行服务、短信通服务等。

 

1.2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渠道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账号(证件号码、签约指定手机号)、交易密码、数字证书、动态验证码、令牌等。

 

1.3 密码:指甲方在电子渠道服务中使用的各种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1.4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购买金融资产等指示。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乙方通过张家港农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和短信通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服务内容以张家港农商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和短信通发布的服务内容及功能为准。

 

2.2 甲方具体办理的业务以其按乙方规定在相关渠道选择的项目为准,但部分业务应事先在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或相关渠道另行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开通相关业务/功能后方可办理。

 

2.3对于需事先登录相关渠道另行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开通相关业务/功能后方可办理的电子银行业务,甲方登录某一渠道完成该业务/功能的首次开通后,其他渠道所提供的同一业务/功能将自动开通。

 

2.4甲方所持有的乙方关联卡挂失后,甲方不能操作关联卡办理任何与该卡有关的交易类电子银行业务、也不能在任何渠道上签约开通任何电子银行业务/功能。

 

2.5 关联卡因挂失等原因补卡或到期后换领新卡的,甲方需在柜面或电子渠道上重新进行关联操作。

 

2.6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所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电子银行业务服务的项目。甲方在执行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变更、暂停的内容。乙方有权终止所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电子银行业务服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自愿申请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3.2甲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或业务变更手续。

 

3.3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www.zrcbank.com.cn),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应通过我行指定方式下载使用手机银行的客户端程序;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6065”,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未按上述操作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4 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

 

3.5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签约、注销、变更等电子银行业务时,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并对所申请事项签字确认,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甲方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变更手续,否则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6 甲方身份认证要素是乙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完成的交易操作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上述操作所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凭证,甲方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3.7 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情况,甲方应立即申请对身份认证要素进行变更、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对相关电子渠道进行注销等手续,在变更、挂失或注销等手续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8 甲方在通讯运营商的网络、手机、电话销户销号等与其在手机银行服务系统、电话银行服务系统、短信通服务系统的注销不能相互替代。甲方如需办理相关电子渠道业务的注销,应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予以办理。

 

3.9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3.10 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渠道。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如姓名、生日、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由于身份认证要素泄漏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11 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3.12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应按照乙方制定并公布的相应收费标准,保证账户中足够余额,以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约定账户主动扣收。

 

3.13 甲方保证预留的手机号码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相关风险由甲方承担

 

3.14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为给甲方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服务,乙方可能通过使用甲方信息的通讯方式等形式,甲方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与非业务所必需的相关目的

 

3.15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如果因甲方未进行正确操作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16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申请的具体业务涉及到有关法律法规或甲方其他业务规定,须同时遵守。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业务申请。

 

4.2 为不断改进电子渠道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渠道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有权根据业务发展调整电子银行的服务功能。

 

4.3 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业务种类、认证方式、客户类型等业务策略设定不同的电子银行交易限额。

 

4.4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电子银行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相关电子渠道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电子渠道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电子渠道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电子渠道服务并终止本协议。

 

4.5 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服务渠道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不予退还。

 

4.6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有效交易指令,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并及时向甲方反馈业务处理信息;但对于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

 

2)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注册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注册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6)甲方的电脑、手机、电话等电子系统遭受故障、病毒入侵或非法攻击;

 

7)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4.7 对于甲方就相关电子银行业务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4.8 乙方应对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除外。

 

4.9 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4.10 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4.11 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交易指令。

 

4.12 乙方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甲方资金使用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付赔偿金。

 

第五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5.1乙方如需终止使用甲方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甲方规定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销申请手续,甲方注销手续办妥后,本协议即终止。

 

5.2 甲方不遵守本协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包括反洗钱等相关规定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或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并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5.3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相应中止,等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渠道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服务功能内容亦相应终止,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债务或义务仍须履行。

 

第六条 重要约定事项及风险提示

 

6.1 甲乙双方一致约定,甲方通过身份认证要素和相关密码向乙方电子渠道提交的业务指令,乙方经确认后,视为甲方所为,由甲方承担责任。

 

6.2 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渠道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6.3 甲方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电子文书及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电子合同”)的,视为签署该电子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6.4 甲方了解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因此,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合同的所有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甲方的账户密码泄露或参与人身份可能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3.电脑系统感染电脑病毒或被非法入侵。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甲方已经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并同意承担因签署合同产生的合同责任,且承诺不因此而追究乙方责任。

 

6.5 如非特别指明,本协议条款均适用于所有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微信银行客户、电话银行客户、自助银行、短信通知服务客户。

 

6.6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采用纸质形式订立的,自甲方在《个人账户开立及银行业务申请表》签名申请开立个人电子银行业务起生效。本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的,自甲方在电子渠道点击阅读并同意起生效。协议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甲方对乙方个人电子银行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乙方或反馈至乙方营业网点,也可致电乙方客户服务(投诉)热线:0512-96065

 

第十条 重要提示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和管理需要,乙方可以收集、处理及应用甲方的信息、资料。乙方将依法对甲方前述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向任何第三人提供,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向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向征信机构)披露的除外。

 

 

乙方已依法向甲方提示了签订本协议产生的风险,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并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了说明。甲方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知悉、理解、确认本协议条款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